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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光甫与吴勇重庆维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甫,吴勇,重庆维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357号原告:李光甫,男,1963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吴勇,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维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官渡镇兴胜村2组。法定代表人:寇维学。原告李光甫与被告吴勇、重庆维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光甫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甫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光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光甫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孟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