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成德与惠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德,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成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惠东,现羁押于长春净月监狱。申请执行人张成德与被执行人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惠东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记录。本院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查询系统无法识别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故无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吉AGF0**号捷豹牌小型客车一辆,但因系贷款购买尚欠贷款且因欠维修费用而被维修单位留置,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小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