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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尹志强、唐明云与乐至县新六合酒业及原审被告张继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志强,唐明云,乐至县新六合酒业,张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志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明云,男,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至县新六合酒业(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宏扬路*******号。经营者:唐明质,男,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审被告:张继伟,男,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志强、唐明云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至县新六合酒业及原审被告张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志强、唐明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尹志强、唐明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尹志强、唐明云负担;被上诉人乐至县新六合酒业垫付的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尹志强、唐明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柯 劲审判员 彭 敏审判员 苏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