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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东阳与黄世岭、郑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阳,黄世岭,郑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820号原告:周东阳,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世岭,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郑秀梅,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周东阳与被告黄世岭、郑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东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世岭、郑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东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世岭、郑秀梅共同偿还周东阳借款5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8日,黄世岭因经营之需向周东阳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周东阳收执。借款后,经周东阳多次催讨,黄世岭均拒不还款。郑秀梅与黄世岭系夫妻,诉争借款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郑秀梅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起诉至法院,以维护周东阳的合法权益。黄世岭、郑秀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世岭与郑秀梅于2007年6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6月9日登记离婚,又于2012年6月4日复婚。2015年7月28日,黄世岭出具一份借条给周东阳,载明向周东阳借款55000元,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出具该借条后,黄世岭未偿付过任何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周东阳与黄世岭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有黄世岭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由于双方未对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周东阳随时可要求黄世岭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关于借款利息,借条中并未作明确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黄世岭应按年利率6%向周东阳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周东阳主张黄世岭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系其处分自己的权利,且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另,诉争款项系黄世岭、郑秀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周东阳所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笔借款应认定为黄世岭与郑秀梅的夫妻共同债务,两人负有共同还款的义务。黄世岭、郑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世岭、郑秀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东阳借款55000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二、驳回周东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黄世岭、郑秀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翰毅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宪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