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汪桂丰、傅月娥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桂丰,傅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汪桂丰,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执行人:傅月娥,女,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执行汪桂丰与傅月娥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傅月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汪桂丰已确认,同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傅月娥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生审判员 洪 声 润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