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谭德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9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德阳,男,1992年2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住四川省仪陇县。2011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德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谭德阳翻窗进入被害人甘某某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家中,盗走钱包一个,内有现金7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谭德阳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16日。判决生效后在永川监狱服刑,2017年6月12日被提解回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德阳入户盗窃,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谭德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甘松涛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手印鉴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德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德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止。本院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谭德阳退赔被害人甘某某损失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传江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段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