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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崇修、王桂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修,王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王崇修,男,193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福云,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桂芳,女,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崇修与被执行人王桂芳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8710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王崇修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1195号,执行标的70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桂芳发出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私下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书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87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