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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汾阳市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锡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汾阳市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锡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723号原告:汾阳市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太和桥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李爱玲,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任文龙,汾阳市西河乡文峰路西河小区居民。被告:王锡平,约55岁。原告汾阳市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锡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汾阳市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汾阳市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汾阳市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晋鹏人民陪审员  刘明捷人民陪审员  常海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