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4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宋书友与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新堡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书友,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新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139号原告:宋书友,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新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新堡村。负责人:葛大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书友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新堡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书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宋书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致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