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白光琴、李超与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光琴,李超,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XX,董湧,蔺福霞,董七十四,张巧林,张焱,魏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2078号原告:白光琴原告:李超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东,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希圣,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左秀武,该公司职工。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法定代表人:曹忠祥,该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孙洪波,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街园林局宿舍5号楼314号。被告:董湧被告:蔺福霞被告:董七十四被告:张巧林被告:张焱被告:魏娜原告白光琴、李超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蒙银村镇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XX、董湧、蔺福霞、董七十四、张巧林、张焱、魏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武玉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喻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