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与罗来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璧县国土资源局,罗来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5883。法定代表人:朱旭昊,局长。被执行人:罗来贺,男,汉族,1952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罗来贺行政非诉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323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学林审判员 韩永金审判员 尤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琼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