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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与罗来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璧县国土资源局,罗来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5883。法定代表人:朱旭昊,局长。被执行人:罗来贺,男,汉族,1952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罗来贺行政非诉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323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学林审判员  韩永金审判员  尤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琼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