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方艺石材有限公司、谢荣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方艺石材有限公司,谢荣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4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方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方兴石材市场F05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67895238。法定代表人:杨舒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盛国,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荣开,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董其运、李晓超,均系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方艺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艺公司)与被上诉人谢荣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如下:一、限方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谢荣开逾期付款违约金差额19994.52元;二、驳回谢荣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36元(谢荣开已预交),由谢荣开承担1000元,方艺公司负担136元。方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撤销一审判决,方艺公司无需再支付谢荣开任何费用;二、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谢荣开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方艺公司在短时间内按照谢荣开的要求,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虽有部分货款延迟支付,但综观方艺公司的付款记录,方艺公司多支付了12360元,实际已了结与谢荣开所谓的“违约金”,况且,未给谢荣开造成任何损失。双方长期以来就有合作关系,由于谢荣开想独占销售权,遏制方艺公司的进货渠道,谢荣开才逼迫方艺公司还款。从欠条上看,方艺公司与对逾期还款违约还不清楚。从方艺公司的付款记录可知,方艺公司一直有给谢荣开付款,且付款时间与还款时间基本一致,存在少付的情形是由于一时筹措资金困难。更重要的是,方艺公司在已全额支付完毕给谢荣开货款后,为解决违约事宜,方艺公司2016年3月28日特转存10000元给谢荣开,已了结双方争议。据此,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二、欠条实际是方艺公司的单方承诺,承诺欠谢荣开货款。一审法院并没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未给谢荣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方艺公司单方承诺违约金明显约定过高,法院应当作出调整。欠条是方艺公司出具给谢荣开据此证明欠款的事实凭证,为保证能履行此付款义务,方艺公司因此承诺违约金。实际,是方艺公司单方保证的意思表示。方艺公司在短时间内能履行付款义务,并没有给谢荣开造成任何损失。在约定过高的情况下,法院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适当调整。本案调整按年利率24%较为合理,扣除方艺公司已多交的违约金,方艺公司无需向谢荣开支付任何费用。综上,方艺公司认为,多支付10000元实际已了结了违约金事宜,一审法院也未能按承诺违约金过高情形下作出适当调整,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谢荣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方艺公司是否需支付谢荣开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差额。方艺公司主张案涉欠条载明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调整后其无需再行支付谢荣开违约金差额。对此,根据双方确认的欠条、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可知方艺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属实,方艺公司需依照约定支付谢荣开相应的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标准,方艺公司主张欠条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首先,结合整个欠条的前后意思,原审法院认为应以方艺公司拖欠谢荣开逾期未支付的货款金额为计算基数,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案涉欠条约定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方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约定过分高于谢荣开所遭受的损失,故本院对方艺公司请求的调低违约金利率不予支持。再次,方艺公司主张其多支付给谢荣开的12360元系双方确定以此12360元作为了结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方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原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并计得方艺公司需支付谢荣开违约金差额,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方艺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299.86元,由东莞市方艺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雷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珊珊谢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