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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2010年7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8月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重庆市某区某镇某陵园路段时,在超越同向前方康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其车身右侧防护栏与电动车车身擦挂,造成康某受伤,电动车上乘客覃某某倒地后被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赶到现场查获王某某。经鉴定,覃某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及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车主及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及伤者的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材料、户籍信息、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证、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查询信息、本院(2017)渝0107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病历、身份证明,证人赵某、王某某、康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