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高忠东、高秉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忠东,高秉杰,王乐乐,高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高忠东,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高秉杰,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王乐乐,女,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高树军,男,195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付15万元,自2017年始,每年12月31日前付5万元,至2019年付清,逾期按原调解书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23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