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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高忠东、高秉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忠东,高秉杰,王乐乐,高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高忠东,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高秉杰,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王乐乐,女,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高树军,男,195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付15万元,自2017年始,每年12月31日前付5万元,至2019年付清,逾期按原调解书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23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