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017)湘0602民初2698岳阳市博文外国语学校诉岳阳创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博文外国语学校,岳阳创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2698号原告(反诉原告):岳阳市博文外国语学校。法定代表人:秦大忠,学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举,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红。被告(反诉原告):岳阳创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建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新富,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博文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博文学校”)与被告(反诉原告)岳阳创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博文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举、方永红,被告(反诉原告)创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冷建明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新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诉原告博文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合同。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期为5年,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公交车站点语音播报总冠名,原告每年支付35万元广告费,五年总价为175万元,并于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了广告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当晚,原告就感到1倍违约金是按5年总价还是1年的价格约定不明确。于是,在第二天就告知对方需要对此进行修改,暂缓实施。可是被告无论是接到电话,还是信息就是不予理睬,被告的反常态度引起了原告的警觉,通过调查发现,被告的公交线路语音播报发布权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也就是说,被告只有不到一年的广告发布权,却与原告签订了为期5年的广告发布合同,针对这一重大情况的发现,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通过电话、短信通知被告务必重新修改合同,并明确告知被告先终止合同,退回定金,再协商后期合作事宜,但被告不予理睬。针对被告事前故意隐瞒重大情况和事后拖延回避协商的态度,原告通过法律顾问于2016年6月3日向被告致函,要求双方协商,要求原告重新草拟合同,可原告草拟后,被告又在2个重要环节上进行改动,并且将原先承诺的全程语音播报总冠名改为隔站播报。至此,原告认为被告已经彻底丧失了基本诚信,决定撤销合同。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被告创一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书》合法有效,被答辩人无权申请撤销,本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返还定金5万元,本案中的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已为甲方广告发布做出了安排,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答辩人签订合同支付5万元定金后又反悔,想修改合同,未达到目的,继而不履行合同,是被答辩人构成严重违约,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损失。综上,被答辩人完全不讲诚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反诉原告创一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人损失40.5万元、违约金5万元;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6日,反诉被告因广告营销需要,与反诉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反诉人为被反诉人提供岳阳市公交车全称播报语音,合同期限5年,广告合同金额175万元,每年35万元,按年度支付,每年7月1日支付;合同签订后,反诉人不退还被反诉人已付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并按合同金额一倍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反诉人立即与岳阳市公交公司协作,制作公交车的语音播报,做了大量工作,耗费了人力、物力、财力。现被反诉人提出终止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反诉被告博文学校辩称,1、反诉陈述的不是事实,5月26日下午,原、被告签订合同后,次日答辩人的经办人就通过手机通话和短信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要修改合同,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并于5月30日用短信回复“下午到被答辩人办公室洽谈”,但是,被答辩人并未践约;2、反诉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双方同意修改合同且新的合同没有形成之前,反诉人是不可能实际大量投入的。从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到6月3日之前,双方代表人反复交涉,始终未真正就合同修改进行磋商,6月3日原告法律顾问将“法律意见书”交给被答辩人后,双方才开始具体合同修改事宜。但最终合同修改失败,且在洽谈协商过程中,答辩人反复提出要求被告停止履约。如果被答辩人以5月26日双方签署的合同已经完成了签约的基本手续而认定该合同成立的话,那么双方后来对合同的修改过程就是双方用实际行动对前合同进行了否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诉原告提交的《广告发布合同》定金支付票据及银行转账流水,反诉原告提交的《广告发布合同书》,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证如下:本诉原告提供的证据2、双方签约后电话信息交往记录以及法律意见书和修改合同的文本(拟证明从2016年5月27日至6月底期间,通过本诉原告法律顾问从中协调,双方进行了修改合同的事实,双方都同意对5月26日合同进行否定和调整,但最终未达成合意),本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本诉原告的证明目的,但认可双方协商的过程确实存在。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仅能证实:本诉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与本诉被告就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合同要进行修改的事宜双方有过协商的事实。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2、公交线路语音播报广告承包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创一公司拥有岳阳市区城市客运公交线路语音播报经营权,合同至2017年5月2日,期满后创一公司拥有优先承租权,创一公司承租公交线路语音播报经营权每年支付12万多元租金),本诉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银行转账记录、博文外语学校语音制作合同、收据(拟证明创一公司为了履行与本诉原告博文学校的广告发布合同,与岳阳造梦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进行语音制作,已经支付费用45万元,博文学校不履行合同造成创一公司的损失至少在57万元以上),反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此合同为虚假合同,对收据也不认可。本院认为,结合庭审以及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对于反诉原告提供的《博文外语学校语音制作合同》以及收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反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发生在2012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4、博文外语学校语音上刊车牌(拟证明岳阳造梦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为博文外语学校语音上刊车共计405台,创一公司为履行与博文外语的合同完成了几乎全部实质性的工作),反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博文学校并未验收,语音的覆盖面也不能确认;本院认为,该证据系第三方岳阳造梦者传媒有限公司单方面提供,在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诉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合同约定:一、1、广告发布内容为岳阳市公交车语音总冠名,广告媒体为岳阳市公交车全城播报语音:博文外语学校提醒你;2、广告发布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2021年7月1日,广告发布金额为人民币175万元,合同付款方式:合同租金每年35万元,按年度支付,每年7月1日支付(380台以上费用)。二、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到乙方账户上,如甲方不按合同条款付款给乙方,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3、广告画面上刊发布后,甲方须在2日内验收,2日内甲方未提出书面意见给乙方,甲方视验收合格即广告发布期开始;4、乙方拥有岳阳市公交车语音总冠名合法完全发布权;5、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乙方已为甲方广告发布作出点位安排,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如乙方不履约或者不完全履约本合同任意条款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按本合同金额一倍支付违约金。如甲方资金困难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不构成违约。签约当日,本诉原告向本诉被告支付了5万元定金。同日,创一公司(甲方)与岳阳造梦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博文外语学校语音制作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博文外语语音广告,乙方全权为甲方的客户博文外语语音制作在岳阳市城区公交车的广告宣传。合同约定:1、语音制作内容:乙方为甲方制作390台博文外语学校提醒语音;2、合同金额:语音制作费用金额为65万元,此费用包含语音制作和后期四年语音维护费用;3、语音制作及维护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至2021年7月1日;合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3万元整,2016年7月1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2万元整,从第二年起至第五年期间,即甲方后四年每年在7月1日向乙方支付5万元。签订合同后,2016年5月27日,博文学校以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为由向被告提出修改合同,但协商未果。2016年6月3日,博文学校聘请律师向创一公司发送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主要表明:一、因创一公司存在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依法认定为可撤销合同;二、创一公司回避合同问题处理态度不明智,更加坚定了博文学校撤销合同的意愿;三、鉴于创一公司主体资格有重大瑕疵且合同对广告制作准备期间没有明确约定,双方的合同对于广告内容约定不明应该修改、违约金计算约定不明应该协商明确;综上,本着诚信原则,请求贵单位与博文学校法律顾问李庆举联系面谈,友好解约。但创一公司并未与博文学校进行友好协商。之后,创一公司为博文学校制作了语音,并继续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博文学校亦认可有部分车播放了其学校语音。另查明,2012年5月3日,湖南创一投资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冷建明,股东为冷建明、冷静,冷静系冷建明女儿,冷建明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岳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众一卡通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公交公司”)签订《公交线路语音播报广告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岳阳公交公司将现有公交线路中的站点预报或站点实报广告提示语音经营权承包给乙方。具体为线路报站车辆的语音播报广告(27条线374台车辆);2、承包期限为5年,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3、湖南创一投资公司享有自签订之日起,2个月的免费制作发布期……4、如岳阳公交公司在合同期间有承包线路收回及车辆新增,语音播报广告同等价格下优先湖南创一投资公司,合同期满后,湖南创一投资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本院认为,博文学校与创一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1、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书》是否具有可撤销情形。原告(反诉被告)博文学校认为被告(反诉原告)隐瞒其只有承包公交公司线路5年的承包期限,且该期限在2017年5月2日即到期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5年期的《广告发布合同》,存在欺诈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申请撤销《广告发布合同书》,被告创一公司(反诉原告)认可其与岳阳公交公司的承包期虽然在2017年5月2日到期,但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本院认为,被告创一公司(反诉原告)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和欺诈,承包期并没有到期,也未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被告未能与公交公司续约,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博文学校要求撤销《广告发布合同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创一公司已经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创一公司已为博文学校广告发布作出的安排,创一公司不退还博文学校已付费用,故博文学校要求创一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是否应赔偿创一公司损失40.5万元、违约金5万元,由于双方签订合同中违约金约定不明,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被告怠于履行补充义务,导致博文学校进行起诉。而创一公司确实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形,博文学校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是对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创一公司在博文学校起诉撤销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自己也存在过错,应当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创一公司向第三方付款的证据仅有收条和转账记录,并未出具相关的专业发票,无法真实反映其损失情况,故对创一公司要求博文学校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博文外国语学校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岳阳创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反诉费4425元,共计5475元,由原告承担1050元,被告承担4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朝辉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冯 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 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