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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3763号原告:陈建华,女,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训,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钢,该局局长。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253号。法定代表人:龚维芳,该区区长。被告: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北郊孟家沟。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监事。原告陈建华与被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神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