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观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儒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观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儒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惠敏,刘锡亮,李明析,夏娟,孙明忠,朱小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453号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EDDG93。负责人:赵鲁,董事长。被告:济宁市观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16916182,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103-17号。法定代表人:李惠敏,经理。被告:济宁市儒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103-17号,组织机构代码66934093-9。法定代表人:李明析,经理。被告: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116657297446,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103-17号。法定代表人:孙明忠,经理。被告:李惠敏,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刘锡亮,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李明析,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夏娟,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孙明忠,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朱小东,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观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儒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惠敏、刘锡亮、李明析、夏娟、孙明忠、朱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孙明忠、朱小东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志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