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师东奎与何娟娟、何迎保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东奎,何娟娟,何迎保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4民初709号原告:师东奎,男,1993年9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委托代理人:师金有(系原告师东奎父亲),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何娟娟,女,1995年9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被告:何迎保(系被告何娟娟之父),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原告师东奎与被告何娟娟、何迎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东奎的委托代理人师金有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师东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64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农历11月,经人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何娟娟,经媒人说媒,双方家长订下了儿女婚事。2015年腊月初八,原告与被告何娟娟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何迎保彩礼6万元。因原告性格内向,被告何娟娟嫌弃原告没本事,原告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原告去找,也说他忙,不予理睬,最终拉入黑名单,该婚约已经名存实亡。2016年农历8月15日,双方家长同意这事算了。2017年2月即农历正月初五,原告与被告在中间人董岁海等人的见证下,被告何迎保说这婚事算了。原告一共花去86415元,被告答应返还7.5万元。2017年6月26日,原告去要钱,被告说没钱,等女儿嫁了再给,现原告急用钱,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何娟娟、何迎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农历11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腊月初八,原告与被告何娟娟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何迎保现金彩礼6万元。2016年农历8月15日,双方家长同意解除婚约。2017年农历1月5日,原告与被告在中间人董岁海的见证下,双方对彩礼清算了7.5万元,对此双方均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双方的身份证明及本院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5万元。本院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一种赠与。双方既然解除了婚约关系,故该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未实际发生,原告现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即是对赠与行为的撤回,该意思表示符合法律关于附条件赠与的相关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在审理中查明,双方认可彩礼7.5万元,故二被告应当连带返还原告彩礼7.5万元。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解除婚约后,对于原告给付二被告的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何娟娟、何迎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师东奎彩礼75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二被告何娟娟、何迎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全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岩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