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晓明、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明,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明,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实庆。申请执行人李晓明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威仲字第51号裁决书确定: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李晓明违约金43125元,仲裁费173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威仲字第5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宁小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