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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保山与被执行人岳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保山,岳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侯保山,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岳理,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侯保山申请执行岳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岳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侯保山借款52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岳理所有的江淮牌(车牌号为豫QD93**)小型汽车和比亚迪牌(车牌号为豫QHV5**)小型汽车两辆,但两辆车均下落不明无法扣押,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侯保山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驿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雪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