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国祥与王宇怀、浙江大山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祥,王宇怀,浙江大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661号原告:朱国祥,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王宇怀,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浙江大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镇中南路4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朱建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杨毓根,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国祥与被告王宇怀、浙江大山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朱国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祥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国祥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