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夏重文与李勤、马鞍山市华轶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重文,李勤,马鞍山市华轶物流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924号原告:夏重文,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勤,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马鞍山市华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银杏园8幢101号。法定代表人:郁莲珍,该公司经理。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太古广场2-D2、D3、D4、D9。负责人:许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该公司员工。原告夏重文诉被告李勤、马鞍山市华轶物流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夏重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华轶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重文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华轶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重文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华轶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周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