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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爱军与海铁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军,海铁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马爱军,男,1974-05-20出生.被执行人海铁金,男,1985-01-05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年月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汤増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治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