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朋扩申请执行裴万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朋扩,裴万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胡朋扩,男,汉族,1983年11月18日生。被执行人:裴万石,男,汉族,1972年09月03日生。申请执行人胡朋扩依据生效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裴万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赔付22171.6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咸中民终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社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