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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公司与赵琼英江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江渝,赵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万州区电报路265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524-4。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仁,重庆君之合律师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凌,重庆君之合律师所律师。被执行人:江渝,男,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赵琼英,女,汉族,住万州区。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渝、赵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01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7867.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及工商,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双方于2017年5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