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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4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鲜学洲、赵必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马德胜,鲜学洲,赵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4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姜军,行长。被执行人马德胜,男,生于1975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鲜学洲,男,生于1966年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赵必江,男,生于1974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2653通江县。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德胜、鲜学洲、赵必江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鲜学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龙凤乡营业所账号有存款927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鲜学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账号存款,冻足4万元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腾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