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国良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强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良,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强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孙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马国良,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冀宝森,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强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章耘,石嘴山市强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孙立华,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国良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强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孙立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承诺,如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强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底前未能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自愿以个人财产清偿本案债务。2016年6月29日,经申请执行人马国良申请,本院裁定终结(2013)石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1597250.5元,含执行申请费18438元)。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马国良以本案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2013)石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并申请追加第三人孙立华为案件的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恢复本院(2013)石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追加第三人孙立华为本案被执行人;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强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孙立华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597250.5元(含执行申请费1843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姜 敏审判员 杨中军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宇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