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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你提出撤销上述两审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新40刑申29号赵晓亮:你对昭苏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6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6)新40刑终316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本院依法予以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提出撤销上述两审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对你适用缓刑。理由主要是:1.本案程序违法。2.本案过错在被害人,应当减轻处罚。3.给王亮亮赔偿7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4.认罪态度好,不仅赔了钱而且当庭认罪。本院审查认可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对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审法院对你的量刑已充分考虑了从轻情节。由于你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本院二审判决事实清楚,并无错误。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情形,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