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国年与孔贤龙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年,孔贤龙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127号原告:王国年,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委托代理人:何忠诚,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贤龙,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年与被告孔贤龙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嘉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