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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延庆与被告唐竹梅、王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庆,唐竹梅,王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387号原告刘延庆,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唐竹梅,女,汉族,1952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张旭光,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润,男,汉族,1960年6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延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庆诉被告唐竹梅、王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延庆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延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0元,原告刘延庆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6160元。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拓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