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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桂芹与沈阳恒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芹,沈阳恒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5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芹,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恒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刁云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张桂芹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恒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众房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辽0181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桂芹、被上诉人恒众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桂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承认因衣志国与马金星之间存在纠纷,导致拖欠上诉人的劳务费,劳务费还在被上诉人处,应支付给上诉人。恒众房地产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张桂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恒众房地产公司给付拖欠工资款2,400元;2、恒众房地产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5日恒众房地产公司与沈阳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将恒众欧亚非国际温泉度假区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该公司。沈阳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沈阳娇强建筑公司。沈阳娇强建筑公司将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马金星,2014年7月20日之前,张桂芹在张宝玉的带领下在马金星承包的工程中施工,按时计算工时。2014年7月20日以后张桂芹归劳务方衣志国管理。因拖欠工资,张桂芹等13名农民工上访。2014年11月11日在新民市维权中心及新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的调解下劳务方衣志国将认可的农民工工资付清。但马金星与衣志国之间因工程产值、质量以及合同履行上存在争议,无法形成一致。张桂芹等13名农民工工资9,0028万元马金星未支付。2016年9月23日张桂芹向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恒众房地产公司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元。该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沈新劳人仲不字[2016]80号不予受理通知。张桂芹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恒众房地产公司与沈阳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恒众房地产公司已将恒众.欧亚非国际温泉度假区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沈阳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承包给劳务单位沈阳娇强建筑工程公司。因沈阳娇强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衣志国与工程承包人马金星之间存在争议,在新民市维权中心及新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的调解下劳务方衣志国将认可的农民工工资付清。张桂芹等13人在马金星管理期间的劳动报酬未支付。现张桂芹要求恒众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其工资,但张桂芹提供不出恒众房地产公司拖欠其工资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张桂芹没有证据证明恒众房地产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桂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桂芹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恒众房地产公司与沈阳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恒众房地产公司已将恒众.欧亚非国际温泉度假区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沈阳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瑞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承包给劳务单位沈阳娇强建筑工程公司。马金星系外保温工程部分项目的承包人。在二审庭审中,张桂芹自述系由马金星雇佣。现张桂芹在马金星管理期间的劳动报酬未得到支付,张桂芹向恒众房地产公司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恒众房地产公司存在拖欠其劳动报酬的事实,且其主张恒众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亦无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张桂芹主张劳动报酬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对张桂芹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桂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桂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马晨光审判员 李晓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 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