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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雪与张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张国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442号原告:王雪,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艳,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瑞,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雪与被告张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雪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