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雪与张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张国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442号原告:王雪,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艳,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瑞,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雪与被告张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雪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