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泽朝与康绍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朝,康绍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张泽朝,男,汉族,1975年3月21日生,小学文化,住威宁县。被执行人:康绍宁,男,汉族,1990年5月19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威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泽朝与被执行人康绍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泽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570.00元,执行费659.00元,共计512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绍宁现外出务工,家中除基本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1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黔威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