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添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添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45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敦煌新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566427660A。法定代表人:何文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江西添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晓莹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56424312P。法定代表人:李敏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敦煌新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添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赣0981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添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敦煌新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敦煌新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添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数额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玉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