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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52号之二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杏琼与江润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杏琼,江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52号之二十二申请执行人:何杏琼,女,汉族,1942年6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江润强,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杏琼与被执行人江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江润强应归还借款217000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润强所有的银行存款5954.16元。其后,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江润强所有的粤Y×××××号小型汽车以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号的房屋,上述车辆经一次拍卖成交,得款99691元;上述房屋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未能成交,且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及江润强的其他债权人均不符合以物抵债的条件,故暂无法处理。综上,本案共计执行得款105645.16元,该款扣除车辆评估费2000元、诉讼费4229.01元、车辆抵押权优先受偿款9351.17元后,余款90064.98元由同期执行的以江润强为被执行人的三件系列案按债权比例分配。本案分配得款55417.03元,扣除执行费713元后,余款54704.03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冻结、扣留了被执行人江润强所有的在佛山市南海区××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份收入,但该款尚未到期支取。此外,本院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54704.0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