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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池永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池永顺,林少珍,李成芳,黄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53号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池世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永顺,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少珍,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李成芳,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黄挺,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淞兴实业有限公司、池永顺、林少珍、李成芳、黄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0元,减半收取96000元,由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立彬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人民陪审员  万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前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