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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平均与被执行人王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均,王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8号申请人:王平均,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军涛,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平均与被执行人王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2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王平均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在胜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