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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萍与王喜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萍,王守龙,王喜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初2024号原告:徐萍,女,汉族,1978年12月15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王守龙,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生,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被告:王喜芹,女,汉族,1963年10月24日生,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萍诉被告王守龙、王喜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86元,由原告承担293元;其余293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员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朱 晶人民陪审员  张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