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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东与张健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张健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751号原告:王东,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全,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王东与被告张健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东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东负担。审判员  于祥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贵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