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郑修林与陈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修林,陈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651号原告:郑修林,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陈铭,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修林诉被告陈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修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修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修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修林负担。审 判 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韩玉惠书 记 员 陈晓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