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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余章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章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1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章虎,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广丰县。201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章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章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4日19时30许,被告人余章虎在本市西湖区广场东路时尚生活门口,发现被害人龚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速派奇牌电动车未锁,便趁机将该电动车推行至本市洪都大道龙王庙立交桥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破烂的男子。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速派奇牌电动车(型号:速影60V20A)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22元。2017年3月21日9时许,被告人余章���在本市西湖区永叔路与坝口巷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余章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被盗电动车发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余章虎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章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22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章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章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章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