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斯根与苗传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斯根,苗传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340号原告:高斯根,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冯婷,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美娜,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传凤,男,汉族,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龙娣平,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斯根与被告苗传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斯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苗传凤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斯根撤回对苗传凤起诉。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