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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4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惠英与天津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英,天津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462号原告:张惠英,女,194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大同(系原告丈夫),男,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云(系原告女儿),女,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兴,男,该单位职工。原告张惠英与被告天津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惠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惠英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英撤诉。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麒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