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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201号毕龙华、田孟珍与毕兴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龙华,田孟珍,毕兴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毕龙华,男,生于1947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鸡街乡。申请执行人田孟珍,女,生于1951年8月22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鸡街乡。被执行人毕兴粉,女,生于1978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鸡街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龙华、田孟珍与毕兴粉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毕兴粉于2017年7月20日按照(2015)西鸡民初第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赡养费2400元交到法院,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毕龙华、田孟珍已领取该案款,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鸡民初第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由毕兴粉给付毕龙华、田孟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生活费24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光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