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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小兰、乌鲁木齐市天之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绘钧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兰,乌鲁木齐市天之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绘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950号原告: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修江。被告:杨小兰,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市天之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胡绘钧。被告:胡绘钧,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小兰、乌鲁木齐市天之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绘钧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064.04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039.04元。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富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