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蒲云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9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云,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部县。2014年6月23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6日被撤销行政处罚转为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1040号刑事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蒲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蒲云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云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刑初10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雪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