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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法权与贺孝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法权,贺孝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469号原告:孙法权,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贺孝言,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孙法权与被告贺孝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贺孝言外出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单正明人民陪审员  刘 成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