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法权与贺孝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法权,贺孝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469号原告:孙法权,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贺孝言,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孙法权与被告贺孝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贺孝言外出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单正明人民陪审员 刘 成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