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刘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301号原告:田某某,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项城市市区。被告韩某某,女,汉族,住项城市。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田某某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合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