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3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徘徊镇,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5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羁押服刑。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德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书面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