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杨超刚与宜章县杨梅山镇平和村村民委员会、杨名利、宜章县杨梅山镇平和村委会第2村民小组、宜章县杨梅山镇人民政府、宜章县交通运输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超刚,杨名利,宜章县杨梅山镇平和村村民委员会,宜章县杨梅山镇平和村委会第2村民小组,宜章县杨梅山镇人民政府,宜章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1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超刚,男,1966年3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成,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章县杨梅山镇平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欧阳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审原告:杨名利,男,1938年8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成,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宜章县杨梅山镇平和村委会第2村民小组。负责人:杨红华,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审第三人:宜章县杨梅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文兵,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四加,男,宜章县杨梅山镇人民政府司法所干部。原审第三人:宜章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肖维红,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红,男,该局干部。上诉人杨超刚与被上诉人宜章县杨梅山镇平和村村民委员会,原审原告杨名利,原审第三人宜章县杨梅山镇平和村委会第2村民小组、宜章县杨梅山镇人民政府、宜章县交通运输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2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超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超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超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上诉人杨超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黄湘南审 判 员 王梅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曹 颖书 记 员 魏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